摘 要 通过对欧、美、日等发达国家电气安全管理的调查和分析表明:国外电气消防安全管理体制与国家的行政体制、法规管理体制、管辖区状况等因素有关,管理方式、手段和程序也不尽相同,纳入消防管理的范围各国有各国的要求,即使同一国家如美国,地方管辖区对电气安全及火灾预防管理也各有区别。针对国外电气安全管理的特点和管理体系,文章在概括总结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电气消防安全管理的方式和内容,希望对我国的电气安全监督管理和法规建设有所启示。
1 国外电气安全管理体制
1.1 美国电气安全管理体制
从掌握的资料来看,美国是一个地方自治很强的国家。1974年,针对美国火灾频繁的严峻局势,总统
尼克松批准了联邦火灾预防与控制法,在商业部建立了国家火灾预防与控制局(NFPCA),1979年划归联邦救灾管理局(FEMAthe Federal Emergency Management Agency),后改名为美国消防局(USFA),其任务为火灾教育、培训、统计以及火灾关注的问题。电气安全问题只在全国火灾教育和培训中体现。而美国各联邦、州、县、市依据所管辖区的法规进行电气安装、检查与验收、技术培训、资质认可、计划审核、法规管理。各州电气安全管理部门(Division Department)归属也不近相同。有的设在州消防局,有的设在公共安全部,还有的设在州电气局或保险公司,各州均设火灾预防部,主管的业务也不尽相同。绝大部分防火管理与监督侧重于防灾电气设备和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也有一部分涉及到建筑物内的电气防火检查和监督。总的归纳起来,电气防火管理体制和法规管理体系如图1所示。
图1中涉及的部门是指国家电气安全管理部门包括建设部、安全和健康部、国家电气相关协会,主要负责电气法规的管理和指导。
联邦、州法规制定部门指具有权当局(Authority Having Jurisdiction),可以采用或部分采用国家有关电气规范,通过法律程序,形成本地区法规,包括地方协会、地方安全部门、电气部门。
联邦、州法规监督部门指依法进行监督或检查的有权当局。可以对中介机构或管理机构进行评估认可,对工程质量的监督也可以通过法律程序修订法规。
受国家、联邦、州认可电气制造商和工程安装部门指从事电气安装、设计(公或私)的承包商,以及电气制造商。
联邦、州电气安全技能培训部门(学校、学会、有权当局)指根据电气安全法规进行防火检查员、电气安全检查员技术与法规的培训,可以对检查员进行资格认可或学位认可。有资格的检查员可以受聘于法规实施部门、建筑行业与保险行业。
电气安全认可部门指经过国家、联邦、州法律认可的部门,可以对电气制造商、电气安装部门、电气评估与检测部门或个人的认可发许可证、执照。
电气消防安全管理项目总的概括为防灾电气设施设计的审核、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气设计审核,电气安装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评估,电气设备质量监督,以及对从事电气工作人员或部门的审查认可。
1.2 日本电气防火的管理体制
日本消防管理和研究工作机构主要由政府主管(总务大臣)、政府主管部门(日本消防厅)、国家消防研究部门(日本消防科研所)、消防大学、部分政府职责的财团法人团体、专业性的社团法人团体(如各工业会等)、消防队和志愿消防团体、消防企业。从机构的性质上分为政府部门、独立行政法人(由国家授权)、特殊法人(由法律指定)、财团法人(由主管部门批准的半官半民)、社团法人和社会团体(由主管部门批准)。负责消防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制修订和实施,监督管理,产品的检验、鉴定、认证、认可、评估等。如消防法、消防组织法修订;主要场所消防安全问题和全社会关注的消防问题的解决方案;消防产品的生产、检验、销售和使用等。
日本的消防产品的检验机构是指定的,产品评估等虽然不指定,但也仅局限于1~2个消防机构进行。
主要的法律法规如消防法,由日本消防厅组织制定修改。产品类的标准则由财团法人团体或社团法人团体起草,日本消防厅审查,总务大臣批准。
日本涉及到消防方面的协会、工业会等团体较多,甚至单独一种产品就可以成立一个协会或工业会。
日本的消防管理内容也是随着发展而不断调整改变的,例如,日本消防科研所从起火原因、火灾调查、产品检验等开始,到目前改为独立行政法人的新型机构,每年国家投入30亿日元,开展消防重大问题的研究项目,只受中介评估机构的考核。
日本消防人员的培训现在由日本消防大学、各种协会、工业会来完成,分工很细,目标也很明确。同时,日本的消防管理体系经历过长期的运作,使许多问题得以解决,随着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进行新的调整。如,由协会(或工业会)出面对新产品新技术等指定新的标准。
在防火管理方面,主要实行以市、镇、村为主体的自治消防管理体制,消防工作任务由行政长官直接领导。中央总务省消防厅为消防的最高领导机关,下设消防局、消防署、消防派出所。根据消防法规定,只有消防机关有防火管理权、检查权和防火监督权。中央总务省消防厅主要起草和制定消防法律、法规和各种全国性的防火安全法规,都、道、府、县省级政府一般设置防灾科,负责消防机关法律、法规的正确执行,各级管理任务如图2。
关于电气安全问题,消防部门主要抓两项任务,即消防工程、防灾设备的电气设施检查与验收,易燃易爆电气设施的检查与验收。对于一般电气工程通常由建设部门依照建筑标准法设计,依照电气施工法施工,依照电气用品取缔法防止使用劣质电气设备或材料,若被认为有可能出现重大电气火灾隐患时,请消防部门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允许施工。
电气设施的安装质量由国家机关直接监督,如指定电气保安协会审查工程计划、信用调查、工程检查等(如图3)。
1.3 英国电气消防安全管理体制
英国电气消防安全管理体制实行国务大臣负责制,他可以根据有关条例或法律发布行政命令,也可以对地方法规做出某些规定,如规定地方法规依据引用法规的某一条款执行。国家设立运输、地方政府或地区(DTLRDepartment for TransportLocal Government and the Regions),该部门设立火灾预防部,主要负责消防法规的管理与制定,负责消防队伍的评估、消防安全的评估、火灾统计等,如皇家消防服务监察手册(Her Majesty's Fire Service Inspectorate Expectations Manual)规定消防队通过有效的政策提高地方社会的安全,制定符合法律的政策包括优先检查权、确定复查周期、掌握已有的火灾安全规范。地方消防队有防火管辖权、防火检查权,无实力的消防队可以聘请授权的中介评估公司或资格的个人实施火灾危险性检查与评估行为。电气消防安全管理体制如图4所示。
2 国外管理体制的优势
国外管理体制优势在于以下方面。
(1)欧美各国电气安全法规代表各方面的利益,包括国家和私有部门的利益,也是逐渐发展的过程,这表现为法规制定的详实、全面,互补作用强。如,美国的国家电气安全法规中规定了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的最低要求,联邦、州的地方法规均比国家法规的实施或部分规定更为严格;
(2)规范的法律约束力强。依法对电气设计、安装部门的资质认证较为严格,特别是对从事电气安全工作的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及资格许可制度,提高了其技术水平和能力;
(3)电气安全管理机构不论设在何处,监督管理和检查都存在,使得电气安装、施工、使用不留盲区,如英国电气起火源的检测和评估,美国电气工程检查与认可,日本电气安全保障系统;
(4)国外保险业体制的健全促进了全民保险意识的增强,占有或居住人(包括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和住宅)电气安全意识、法律意识较强,促进了电气安全的管理;
(5)产品质量是导致不安全性的决定因素。美国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对于电气产品必须是由国家或地方认证许可以及公告的产品,日本电气用品取缔法实施和不断的改进是保证电气安全、防止火灾发生的成功范例。
3 我国电气安全法规同国外的差距
我国电气安全法规延续了苏联的一些做法,只强调设备的自身保护,导致电气安全法规缺乏“以人为本”的科学性和完整性。比如,电气接地系统、漏电保护系统规定的不很详细,特别是漏电保护系统,编入规范还是近几年的事情,建筑设计和施工部门,即使按建筑规范、电气安装规范设计,也存在着明显的先天缺陷。因这方面原因导致火灾发生或财产损失的案例不胜枚举。
国家各部委制定的电气安全法规,缺乏统一的管理和实践验证,有的缺乏理论依据,修订的周期较长。如国外电气法规,一般修订需要三年时间,制定时考虑到发展,有一定的连续性,能够满足社会的需要。
电气安全法规的制定,需要更多代表不同利益的单位参与,每个侧面应能从法规中体现出来,全方位电气安全考虑是制定法规的关键。对于制定电气安全法规、生命安全法规,需要国家各部委协调组织,吸收各专业人员参与,国家须加大力度,参照国外成熟的经验,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法规。
借鉴美国电气管理办法,增强我国电气安全法规的法律效力。我国电力部门只管到建筑的主配电装置,建筑部门进行建筑内部的电气设计、施工和验收,但在使用和维护过程中,缺乏对电气从业人员资格的严格考核和评价,水平、技术和测试手段薄弱,导致使用单位的电气安全检查不能落实,出现了不安全的时间盲区。电气安全检查和质量评估实质上并没发挥作用。
我国经济发展不均衡,各地环境条件不相同,各地区对电力的需求也不尽相同,各省市根据地域特点制定适合本地区的电气安全法规,国家制定电气安全法规应能满足电气安全的最低要求。国外性能法规、模式法规是国家制定法规应借鉴的地方。
4 我国电气消防安全管理体制的构想
公安部消防局代表国家和公民的利益,为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根据国外的电气消防安全管理体制,结合我国现行体制提出我国电气安全管理的构想(图5)。
4.1 公安部消防局、消防标准化委员会(一级)
(1)法规建设:消防局(消防协会)会同国家技术监督局、建设部、电力公司以及劳动部承担电气防火安全法规(模式或性能)的制修订工作,负责防灾消防设施、易燃易爆场所、特种场所电气安全法规的制修订、监督和实施。制定生命安全法规,并纳入消防法或实施细则中。法规均为保障电气防火安全或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的最低(基本)要求;
(2)建立国家电气消防安全评估体系,制定电气安全评估认证体系和方案。规范电气防火安全检测或评估中介公司认证与验收方法;
(3)抓好消防行政负责人员或火灾检查官员的电气安全技术的培训;
(4)加强消防设施、防火设施、易燃易爆电气设施的管理。
4.2 省级消防局(二级)
(1)防灾(消防)设施电气安全法规的宣贯、实施;
(2)根据国家电气防火安全法规制定本地区细则,可以采用或部分采用国家电气法规,建立地方法规;
(3)制定电气防火安全评估程序、规则、认证许可方法。
(4)制定电气防火安全检测或评估部门的资质审核与评定。
4.3 市地级消防支队(三级)
(1)贯彻和执行国家和省级电气防火安全规范;
(2)贯彻和执行防灾(消防)设施电气防火安全法规,加强监督管理;
(3)评估和认证电气防火安全设计和安装机构;
(4)对电气安全和火灾危险性由中介机构评价,结论提交消防部门核查记录,电气防火安全评价主要依据授权中介机构检测或评估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