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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防电子企业行业自律公约

2008-10-30 10:47:36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16  文字大小:【】【】【
简介:发布日期: 2005-4-5 9:22: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繁荣消防电子行业,维护企业、行业和国家利益,创造和维护公平的消防电子产品市场环境,保障消防电子企业和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繁荣消防电子行业,维护企业、行业和国家利益,创造和维护公平的消防电子产品市场环境,保障消防电子企业和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是在我国境内从事消防电子产品生产制造、经营等活动的行为准则和行业规范。

         第三条  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上述活动的企业(包括外国企业在华的分支机构)单位,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除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均受本公约的约束和保护。


第二章  行业道德

   

第四条  自觉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自觉执行行业自律公约,顾全大局,维护全行业利益。

第五条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产业政策,优化结构,有序发展,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树立环保意识。

第六条  加强企业现代化管理,依靠科技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科学合理地降低生产成本,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第七条  提倡行业团结、互助、协调、诚信,发挥整体优势,提高和增强我国消防电子行业在国际上的地位和作用。保护知识产权,注重社会责任。

 

第三章  行业规约

 

第八条  在消防电子产品生产经营中,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法规,杜绝危及安全、破坏环境、恶性竞争、压价倾销、扰乱市场等行为,维护行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第九条  在生产经营中,严格执行国家制订的生产(经营)的有关工艺、技术、质量、安全、环保等标准和规范,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第十条  提倡按照合法、诚信、公平和共同发展的原则,发展企业单位之间互助互利的合作关系,努力提高我国消防电子行业的水平和竞争能力。提倡企业单位之间开展双边或多边的技术交流和业务合作。

         第十一条  企业单位在从事经营活动时,应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行业内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不得采取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

         1.通过媒体或其他方式对自身产品、技术进行虚假宣传,或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企业形象、商誉及其产品或技术的声誉;

2.通过行贿、回扣等手段,获取项目或市场销售份额,以谋取通过正当竞争不能实现的利益或市场地位;

3.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倾销,干扰、破坏其他企业单位的合法市场活动;

4. 采购招投标中,以互相串通、暗箱操作等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竞争对手;

5. 生产销售不符合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

第十二条 企业单位提供给用户的产品及服务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安全标准。

第十三条  企业单位应充分保障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努力提高产品质量,提供良好的技术服务:

         1.提供给用户的产品应符合其产品介绍或供货协议中承诺的性能和质量标准;

2.应以书面形式向用户明确技术服务的内容、方式和服务费价格,不得随意变更免费服务的期限。

第十四条  企业单位应共同维护本行业内技术、商务营销和高层管理人才的流通秩序:

1.聘用在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如原单位提出异议并确有证据证明该人员有违法或严重违背职业道德行为,一般不应聘用;

2.聘用在其他单位工作过的人员,应尊重原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通过高薪聘用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泄露或许可他人使用原单位的技术成果、知识产权和商业及企业管理秘密。

第十五条  企业单位有义务大力宣传本公约,教育员工按照本公约从事业务活动,并在单位内部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保证本公约的实施。

 

第四章  行业惩戒

 

第十六条  在中国消防协会的指导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本着“民主协商、互相监督、自我约束”的原则,做好企业行业自律工作,保护行业平等竞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中国消防协会消防电子行业分会秘书处负责接待和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来信来访与举报工作,并及时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消防电子行业分会负责行业自律监督小组的组织工作,经各有关企业推荐的专家组成行业自律监督小组,对有违规违约行为的单位,由行业自律监督小组进行调查、协调和提出处理意见,并报中国消防协会和有关政府部门。

第十九条  对于任何阻碍行业发展、进步,损害行业共同利益的行为,企业单位和消防电子行业分会都有权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约,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制止。

第二十条  企业单位可以就本公约执行中发生的问题,请求消防电子行业分会给予帮助和指导。因其他企业单位违反本公约,使其利益受到侵害时,企业单位可以向消防电子行业分会申诉,请求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消防电子产品用户因企业单位违反本公约的规定,给其造成损害时,可以向消防电子行业分会投诉,请求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凡不服从处理的,可以提出复议意见,由消防电子行业分会进一步调查后,提交中国消防协会或政府有关部门审议。

第二十三条  消防电子行业分会对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约的企业单位定期予以公布表彰。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公约的企业单位,消防电子行业分会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如下措施:

1.阻止违约行为,并责令消除影响;

2.要求赔偿因其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的损失;

3.在本行业内通报批评;

4.通过媒体或网站公布其违约行为;

5.消防电子行业分会会员违约行为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协会会员资格;

6.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可能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的企业进行产品质量鉴定,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并上报中国消防协会。

         7.对于屡次违约、情节严重的经营企业,号召、组织消防电子行业分会会员单位以及全行业共同予以抵制,并对违规行为向社会公布。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由中国消防协会消防电子行业分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gy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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